改判 | 杀害民警向雪飞的凶手,一个都没放过!
7月13日,时任来凤县派出所所长的向雪飞带着一名刑警大队的同事,着便装隐匿到某宾馆,准备对预先掌握的吸、贩毒人员实施抓捕。
△向雪飞
凌晨3时许,两名吸毒人员被顺利抓获。随后,为便于同事将两名吸毒者控制在宾馆,向雪飞将配枪交给同事,自己下楼抓捕贩毒者张玉真。
抓捕过程中,向雪飞遭到张玉真的暴力反抗。在向雪飞已将张玉真制服时,张玉真大声呼喊其附近同伴帮忙。听到呼喊后,正在附近吸毒的杨顺海、姚行、杨龙3人不顾他人提醒楼下是警察在抓人,仍冲下楼去搭救。
一下楼,杨顺海便抄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猛砸向雪飞头部、肩部,张玉真趁机挣脱。随后,杨顺海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追赶、捅刺向雪飞,张玉真持小刀、杨龙持菜刀追赶、围堵。姚行紧跟杨顺海下楼后站在张玉真身后,并跟着3人一道追过马路,对向雪飞呈半包围之势围堵,但全程未动手。
当天,向雪飞寡不敌众,身中数刀失血过多,不幸英勇牺牲。
△向雪飞牺牲时的“血衣”
四被告人被起诉
一人因未动手被判无罪
4人到案后,2017年1月4日,来凤县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。
2017年5月8日,恩施州检察院以杨顺海、张玉真、杨龙、姚行涉嫌故意杀人罪,杨顺海、张玉真涉嫌贩卖毒品罪,杨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恩施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。8月9日,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。
2017年11月8日,恩施州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被告人杨顺海犯故意杀人罪、贩卖毒品罪,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罚金2000元;被告人张玉真犯故意杀人罪、贩卖毒品罪,决定执行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罚金4000元;被告人杨龙犯故意杀人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2000元;被告人姚行无罪。
之所以判姚行无罪,一审判决认为:4名原审被告人下楼前没有商量,彼此间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,姚行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,客观上没有实施杀人行为,因此,判决姚行无罪。
虽未动手却有共同犯罪故意
检察机关坚持抗诉
杀害警察的主犯被判处死刑,案件似乎可以告一段落了。
但是,恩施州检察院在对一审判决结果进行认真审查后认为,尽管姚行并未动手,但其行为可以分为事前一起下楼、事中一起围堵、事后一起逃跑三个阶段,三个阶段密不可分,被告人姚行构成故意杀人罪。
2017年11月17日,恩施州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,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。
针对姚行在该案中的行为,承办检察官董丽从现场模糊的监控录像入手,反复播放、观看、比对,并在此基础上拿出了一套详细的讯问提纲和工作预案。
在提审姚行的过程中,董丽和同事们重点针对侦查阶段未予重视的问题进行了强化讯问。为何要下楼?下楼干了什么?站在什么位置?整个过程中与被害人距离有多远?向雪飞遇害后姚行做了什么?
一连串的问题抛出后,董丽和同事们基本做到了心中有数。同时,他们还与该案侦查人员反复沟通,多次实地查看案发现场,对具体细节进行了进一步核实。至此,一条扎实、完整、清晰的证据链已呈现出来。
封堵路径助长报复气焰
“漏网之鱼”被绳之以法
2018年10月11日,该案二审公开开庭。旁听席座无虚席,百余名干警、普通群众参与旁听。
“本案虽无事前共谋,但属于明知是犯罪还积极参与,是承继的共犯。从姚行明知道楼下是警察抓人,没有报警而是选择下楼帮助同案犯杨顺海开始,姚行在主观上就已经具有了共同犯罪故意。”检察员的出庭意见直指姚行主观上的杀人故意。
随后,检察员运用多媒体示证最大程度还原案发现场。
“帮助可以有物质帮助也可以有心理帮助,虽然姚行没有亲手加害行为,但综合全案来看,他无疑起到了坚定同案犯意志,强化犯罪的心理支持作用!”
庭审现场,检察员一针见血地指出,姚行与其他3名原审被告人相互配合,一方面对向雪飞呈半包围之势围堵,封堵向雪飞脱身的路径,使其孤立无援;另一方面给向雪飞造成心理上的震慑,助长了其他3人报复的气焰。
检察员进一步指出,案发后,姚行并没有对向雪飞予以施救,而是伙同其他3人迅速逃离,到酒店商量对策。姚行的行为不能割裂开来看,而要从事前、事中、事后三个阶段结合起来分析。种种证据证明,姚行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。
近日,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,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,将未动手的“漏网之鱼”姚行宣判有罪,绳之以法。
“本案被害人是国家二级英模,是在抓捕贩毒分子过程中被残忍杀害,我们司法机关不仅要践行正确的法律理念,还要传导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念,正义一定要伸张,法不能向不法让步!”湖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郑青说道。
来源:湖北公安